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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是预售模式的制胜法宝
文章出处:微网  更新时间:2016-01-18  点击率:
网络预售模式运行得好就是一种双赢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消费者从容购物,也可以让商家从容配送,有计划地以销定产,防治更多的成本搁置和浪费。但预售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就尽显“霸王条款”嘴脸,从长远来看就会破坏电商诚信,等于是在自砸招牌。
    网络预售模式运行得好就是一种双赢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消费者从容购物,也可以让商家从容配送,有计划地以销定产,防治更多的成本搁置和浪费。但预售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就尽显“霸王条款”嘴脸,从长远来看就会破坏电商诚信,等于是在自砸招牌。

    商家的预售不退货支撑理由无非是引入了一个“定金”招数,好像理由很充分,也很“合法”,但实质上是在给消费者布下迷魂陷阱。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主合同一般以书面为准)。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但前提是货真价实合意。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从实际情形来看,网店的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格式协议,对一些不能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没有进行一对一的勾连确认,甚至在消费者模糊认同下的一种简单协议。一些售货质量本身不过关或与消费者大小尺寸等不相符,这种没有质量保障的情况实属售方违约,因此不但应退货,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预售商品不分情况,一概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对无理由退货的事项应该让消费者确认后才能生效。

    新消法也明确规定,只有不适宜二次销售或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不属于此范围则必须可以退 货,消费者应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刀切”的做法,违反了《消法》规定应属无效。

    有卖家说预售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这是官方活动。尺寸可更换,但不能退货和更换其他款。这明显有违买卖公平原则,更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不能拿官方活动当“令箭”,也不能违背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用预售不退货的霸王条款来强制消费者更是一种违法侵权的行为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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